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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雪:我为中小投资者举起法律武器
    本期嘉宾:夏 雪

    至合律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加入至合律师事务所之前,夏雪律师曾就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期间借调中国证监会参与IPO审核)、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证券法规、规则的制定、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市场监察、合规性管理工作。夏雪律师在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期内容

    担心暴雷?中小投资者也能举起法律武器——点掌投教专访夏雪

           如今,A股的注册制已开始试点实施,随着注册制的推进,*市制度也愈加完善,在*市制度下,*市的股票数量也会越来越多,很多中小投资者面临的踩雷问题也将接踵而至。那么投资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点掌投教特邀至合律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夏雪,一起畅谈股票**的正确打开方式。

    阴差阳错,从上戏跨入经济法领域

           夏雪1986年参加了高考,当时的第一志愿是上海戏剧学院导演系,然而,在父母的劝导之下,夏雪最终选择了华东政法学院的经济法系,也从此跨入了法律领域。

           毕业后,当真正进入了律师行业后,夏雪发现,法律制度和法律的规则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同时,她认识到,法律专业复杂的本质,其实并不是法律规则的复杂,更多的是这个社会事务、包括人性的复杂。

           当时恰逢证券市场刚刚建立,上交所处于大发展时期,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设立急需有法律背景的人才。在这些机缘巧合之下,夏雪被**进入了上交所工作,也就此开启了经济领域的律师生涯。

    对律师的情怀,毅然走出上交所温床

           在上交所工作了15年后,夏雪重新回归了律师事务所,继续担当律师角色。这也是出于她对律师行业的一片情怀。

           法律是无情的,但法律服务是有温度的,作为一个律师,可以更多的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这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尤其在新《证券法》修订后,在证券虚假诉讼上,给投资者拓宽了更多的渠道。

           2020年3月,新实施的《证券法》,专门设立了投资者保护的专章,把投资者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新《证券法》加大了对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而且拓宽了投资者的**渠道,在新证券法下,投资者**不仅有单独诉讼、集体诉讼,还有支持诉讼、示范审判的司法和救济机制。另外,还有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节以及先行赔付,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机制。所以说对于投资者来说,**渠道扩大后,更有利于证券法倡导的投资者保护。

    加大处罚力度,有利于公司信息透明化

           过去几年中,A股的上市公司出现过不少造假欺诈行为,如扇贝一会儿跑了、一会儿又回来了,账目上的钱不翼而飞了等等情况,作为中小投资者,也有很多的无奈。

           其实对比国内外两家公司的处罚就不难发现,康美药业当时因造假受到的处罚,按照顶个处罚,一共罚没60万元人民币,而造假的金额则是上百亿;同样,在美股上市的瑞幸咖啡,也因为造假,被美国证监会处罚12亿。同样的比较之下,国内的处罚力度太轻了,因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最高只能罚60万,这也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犯错成本过于低廉。

           而随着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处罚力度的加强,到了2019、2020年,每个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几乎都要赔偿到五千万左右,甚至高的话,有6家公司赔偿金额要求达到10个亿。加大了处罚力度后,公司的造假成本就大幅提高,这样的话,公司也会收敛,而对于信息的透明程度也会大大增加,从而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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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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